嘉应学院图书馆读者守则
(2018年11月修订)
随着学校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不断丰富及自动化程度的提高,在校师生人数的增加,原《嘉应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》(嘉院图【2012】1号文)已不适应广大师生的需求。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和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,学校决定修订《嘉应学院图书馆读者守则》,具体如下:
1、学校师生凭学校“一卡通”刷卡进馆、借阅图书、进馆自修或研修。“一卡通”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无卡人员未许可,不得进馆。
2、文明礼貌,衣冠整洁。请勿穿拖鞋、背心、裤叉、袒胸露背的衣服进馆。禁止在馆内吸烟、乱丢纸屑、大声喧哗、出声朗读;严禁随地吐痰,吐口香糖。
3、遵规守矩,爱护公物。严禁在图书馆的墙面、天花板、地面、桌子、椅子上乱涂、乱划、乱贴。
4、书包、手袋、雨具等随身携带的物品,应放在指定位置,不得带入书库(室)。
5、爱护馆内设备设施及书刊,不得损毁公共设施及涂改、批划、撕毁和污损书刊,违者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6、未办妥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离馆者,按偷窃处理。
7、逾期还书者须承担违约责任,遗失、损坏书刊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8、各库(室)藏书范围、服务内容、规章制度不尽相同,入库室前,须了解相关制度和规定,并予以遵守。
9、新生必须接受入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,方可开通其“一卡通”的借书功能。
10、馆内阅览座位是公共资源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座位。离馆时,应把书和其他个人物品一并带走。占位者按违规论处,其滞留物品,图书馆不负保管责任,有权在不经告知的情况下随时作出清理决定。
11、“一卡通”的借还书功能由图书馆核定后开通。教职工调动,学生毕业、结业、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时,“一卡通”的借还书功能取消。学生毕业离校时,还清所借的图书后,在离校系统办理相关手续。
如发现“一卡通”转借他人,在电脑系统暂停其借书权限半个月。如“一卡通”遗失,立即到网络中心报失。未及时报失而导致的借书损失由本人承担。
12、借书册数与期限。教职工可借20册,借期为6个月。学生每人可借10册,借期为3个月。如有需要,可续借一次,教职工的续期为3个月,学生的续期为1.5个月。
13、借书手续。请在书库入口处领取代书板进库,并按规定使用代书板,防止图书乱架现象,违者一周内暂停借还书。借书前,请仔细检查书的污损、残缺等情况,如有污损、残缺,请加盖标记章,分清责任。还书时,如有污损、残缺,则按规定赔偿。借还书统一到总服务台(借还书处)办理,或在自助借还机上办理。
14、逾期违约金规定。借阅图书到期不还者,需支付逾期违约金。超期图书每天每册违约金0.10元,违约金缴清前暂停借书。教职工因公外出或遇特殊情况、学生外出实习不能按时回校还书者,应提前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,否则应按逾期处理。
15、遗失、损坏、偷窃书刊赔偿规定
(1)书刊遗失,如能购回同版本新书刊作赔偿,只收加工费3元/本。
(2)遗失文学、社会科学图书,按原价5倍赔偿,另收加工费3元/本。
(3)遗失自然科学图书,按原价6倍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3元/本。
(4)遗失内部资料、工具书、外文书(刊),按原价8倍赔偿,另收加工费3元/本。
(5)遗失孤本书、单本书,按原价10倍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3元/本。
(6)多卷成套图书,丢失其中一册,按原价8倍赔偿,另收加工费3元/本。
(7)遗失1984年版以前的书籍,按原价20倍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3元/本。
(8)污损、批点、涂改、卷折书刊,情节轻者按每一处0.50元赔偿;情节重者按第(2)、(3)条处理。
(9)凡偷窃、撕割书刊者,按原价20倍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3元/本。同时,责令其写书面检查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,暂停其“一卡通”的借还书权限三个月。
(10)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,应主动说明情况,并及时办理赔偿事宜,逾期不办者,通报其所在单位,暂停其“一卡通”借还书权限三个月。
16、读者其他违约行为,依下列规定处理
(1)如有故意藏匿书刊而携带离馆者,一经发现,除按第15条第(9)款论处外,本馆还将案情调查及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。
(2)盗用他人“一卡通”冒名借阅书刊者,以偷书论处。
(3)损坏公共设施、仪器设备者,应责令其维修,费用由当事人承担;如无法维修的,应按相同规格、型号原设备市价赔偿。
17、其他
(1)图书馆的其他规定,请登录图书馆网站查询。
(2)本守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(3)本守则的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嘉应学院
2018年1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