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字号
字号 标准
字号设置
标准

    档案借阅利用服务范围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本着方便、保密、安全的利用原则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  一、本校保存的档案和资料,主要供本校利用。

    二、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和资料,本校师生员工应出示工作证、学生证;外来人员若需查阅,须凭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内容、目的)或本人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、士兵证等),方能查阅。

    三、本校各部门人员查阅未公布开放的档案,原则上只限查阅本部门形成的卷宗,如确需查阅其他部门形成的档案,须写明查阅内容、目的,经馆领导批准后,方能查阅。

    四、学校毕业生需查阅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,须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(复印件)和本人身份证;委托他人办理的,应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等)和委托证明。

    五、查阅学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带密级的档案,必须填写查阅申请表,写明查阅目的、范围和内容,报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后,由档案馆凭审批表的范围查阅相关卷宗。

    六、学院的档案及资料一般不借出,确需借出时,须经馆领导批准,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归还。

    七、借阅者应确保所借阅档案的完整及负保密责任,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写眉批和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内容;未经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和转借。违者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经济处罚,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  八、利用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批、登记、签字等手续,档案人员对查阅或归还的档案,应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。

    九、境外人员查阅档案,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
    图书馆(档案馆)

    2026年3月